黑龙江省科学院 研究生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2022-03-25 09:25 点击:4675

为加强我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衷于研究生教育事业,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3、有教学经验者优先考虑。

4、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专业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承担有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3、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创新团队,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近3年内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

4、特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拟组建省级领军梯队的青年拔尖人才、国外留学或访问学者优先考虑。

二、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本办法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基层推荐。基层单位对申请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成果进行初步审核,将基层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及佐证报院人事教育处。

(三)院长办公会审批。经人事教育处对申报者材料审核、院学部委员会评审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四)院内公示。通过者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在公示期后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聘任。对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并发放聘任证书。

三、研究生导师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我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研究生的培养高度负责,不断提高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二)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在学术道德和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培养研究生团结协作的集体精神、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

(三)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参与制定、修改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科专业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程,指导研究生进行文献专题阅读。

(四)全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确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以及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事宜,定期检查研究生论文的撰写情况,及时督导学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

(五)认真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四、研究生导师要求

(一)研究生导师任期5年,满五年后须重新审核、聘任。

(二)研究生导师因出国、患病或其他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应及时上报,及时调整,以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对于违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业道德,对研究生培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导师,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研究生导师退出机制

(一)研究生导师连续3年未能招生或连续出现指导研究生论文盲评未能通过、学科评估检出黄牌警示的情况,应及时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退休或离职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退出导师队伍,如因学科发展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继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